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义吃些什么务】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差别

给付义务分主要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实际上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吃些什么特殊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综合综合考虑债之特殊关系类型的绝对 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其它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应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事实上具有独特独立的意义,仅具有独特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其它功能,其缺乏动机,还是它综合综合考虑合同的类型,而是它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在首获之一的能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差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一 ,并综合综合考虑合同类型。附随义务的是持续的经济合同特殊关系的迅速发展而持续的经济系统形成的。它在其它合同特殊关系中均吃些什么可前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系统形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他们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肯定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应属对待给付,不能在前发生以及 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绝对 履行的明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肯定,有点合同之上义务,什么样应属给付义务的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缺乏争论,德国通说事实上,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实施判断统一标准加以差别。能在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一些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一些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 ,甲卖车给乙 ,甲交付机动车并办理 过户手续主要给付义务 ,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 ,告之该车 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经常判断某 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事实上极容易 , 如 ,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于证明是从给付义务 的是附随义务 ,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的是附随义务就缺乏争论。基本能 事实上 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 ,后例为从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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